關於身心障礙者(the disabled)與優勢基礎的服務觀點,利基於平等,我超有興趣的。算我大學少數學得紮實的領域。
從弱勢福利到視為人權而應予以重視,政策思維的轉化堪稱相對進步,需要落實。
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也是我放心上的,
昨天千里奔波到政大,參加「身心障礙權益保護工作坊」之系列一:
「理想與現實之間?-身心障礙者(the disabled)勞動保護之跨國比較。」
流程先是台美日德的制度報告與跨國比較,接續圓桌論壇未來政策方向。
幼玲姊報告「台灣」經驗。
從定義下手,原身保法為「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制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時,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目前官方將身心障礙者鑑定分為16類,並區分輕中重度,
2012身權法實施時,將朝向WHO之「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系統」(ICF)標準,修訂身心功能障礙類別區分標準,且須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臨床評估決定福利與服務需求。
今年9月將實施調整定額進用比例,公部門單位人數34人以上須僱用3%身心障礙者,私部門單位人數68人以上須僱用1%。
身心障礙者目前勞動處境與就業歧視:就業機會較少(女比男更少)、失業率較高(4倍多,英國僅2倍半)、同工不同酬、勞動條件差、須承受社會歧視、多以非技術與體力工作為主、企業寧願罰款也不願進用、被視為體力差而被強迫提早退休。
以上讓我想到了都市原住民的勞動處境。
即便實際進用人數高於法定進用人數,也是因為有些單位為身心障礙者就業而設,撐出了美化的數字。
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明列體格檢查要求,以之排除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但身心障礙者明明有16類障別且輕中重度不同等級呀。這讓我想到政策對HIV/AIDS朋友的就業歧視,相較身心障礙者,阻礙更難跨越。
榮璋生動的作補充,身心障礙者因為體檢不過無法當法官,但法官為終身職,一旦考取後成殘,將會有個別化的職務再設計與軟硬體的設施協助,何來身心障礙者先天無法當法官?
最後,幼玲姊拋出提問,是否應以非典工作來創造身心障礙者的機會?如何在就業促進與勞動保障間找到平衡?須釐清就業之工作成就價值感與勞務報酬意義,純工作收入所得或配套津貼給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