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勞動1字第0980130167號
主旨: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社會團體曾經本會於87年12月31日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自勞委會大委員會議研議將社會團體納入勞基法適用以來,
這陣子,一直窸窸窣窣得聽到聲音,自籌人事費用的負擔會讓社福機構吃緊的財務更雪上加霜…怎樣怎樣的。
是空穴來風,還是煞有其事?
我只是覺得,不管是管理階層還基層,大家都很會為機構想。那麼「到底反對的人在哪裡?」
現身嘛,來具體的討論,不要只是靠北。
除了私底下的murmur,是問題就坦然務實的面對跟解決嘛。
就我自己,我一直堅持這是勞工意識跟用人態度的問題。
一個社會團體怎麼可能連自籌款的能力都沒?
如果連勞陣這種到處嗆聲得罪人的團體都可以財務自主(當然要感謝許多認同的朋友),那一般社福團體是不能也,還是不為也? (白話:是做不到,還是不願意做?)
錢當然要用在服務上,而我認為這當然包括提供服務的人的合理人事費用。
沒錢有沒錢的做事方式,是排序問題,大家習慣先砍人事費用,所以我覺得癥結還是在用人態度。
我知道我這麼理直氣壯可能又對不上話了。
如果務實來談談,當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會增加哪些支出?
我想到的是:
勞保,雇主負擔7成、
勞退6%提撥、
加班費、
資遣費、
預告工資。
我想真正的壓力是「加班費」,社工因為案量不合理而加班、常要配合個案時間或辦活動,這方面的人事支出是機構從沒想過要給的。
(在勞基法的底限之上,勞動條件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一個壓力是「只要政府補助款沒有如期下來...連發薪水都是問題」,
這是中央地方預算分配問題,更是「社福團體太過仰賴國家挹注資源」的根本問題。
笑咪咪說:
「哪些團體反對啊? 提出來批一下,
既然沒有人反對,那就當作大家贊成吧,麻煩反對的舉個手,讓大家批一下。
這樣很好吧。
發個連署書給所有的社會團體,請有意見或反對的回覆表達意見,沒有回覆的也視作贊成。說明到時候會公開的展現結果,以保障社會團體勞工的權益 」
如果說我這是台北觀點的優越不懂地方的疾苦,我也認。
這是我的主觀,我承認我很有限。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遲來的正義-要求全體社工及一切勞雇關係一體納入勞基法!